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
頒布機關:國家環境保護局、衛生部、建設部、水利部、地礦部
頒布時間:1989-07-10
實施時間:1989-07-10
發文文號:(89)環管字第201號
時效性:有效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的劃分和防護
第三章 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的劃分和防護
第四章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 獎勵與懲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和經濟建設發展,必須保護好飲用水水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國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飲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條 按照不同的水質標準和防護要求分級劃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一般劃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增設準保護區。各級保護區應有明確的地理界線。
第四條 飲用水水源各級保護區及準保護區均應規定明確的水質標準并限期達標。
第五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設置和污染防治應納入當地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水污染防治規劃。跨地區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設置和污染治理應納入有關流域、區域、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水污染防治規劃。
第六條 跨地區的河流、湖泊、水庫、輸水渠道,其上游地區不得影響下游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對水質標準的要求。
資料來源:hnxtqj.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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